就业政策
2013年5月13日 点击人次: 973
“四不准”
一、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;
二、不准将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;
三、不得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;
四、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、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。
“三不得”
一、不得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;
二、不得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;
三、不得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,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者辅导员的绩效考核、评优等挂钩。